吴法宪回忆录 第97节

在这期间,军纪委书记黄克诚和我的老战友军委炮兵副司令吴信泉,曾亲自向空军交涉,希望按照有关政策安排新潮的转业,不要株连子女,遭到当时空军领导的拒绝。这样,因为我的缘故,儿子新潮先后被隔离审查、劳动改造达八年之久。

一直到一九八一年,经胡耀邦的批示,新潮的问题才得到了最后的解决。有了胡耀邦的批示,空军为吴新潮第二次办理了转业手续,补发了被扣下的三年的工资,并对原有的结论,一律予以取消。以后,由山东省委李子超副书记批准,新潮调到了山东艺术学院安排了工作。

我的大女儿仲秋和二女儿京秋,因为我的牵连,一九七三年以后都从部队复员当了农场工人。仲秋原来是学医的,却被分配到北京昌平县北郊农场当了一名钳工;京秋是学外语的,却被分配到北京良乡蚕种场当工人。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以后,京秋先后于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报名参加考试,虽然考分都很高,但因为我的问题,不能被学校录取。不得已,第二次参加高考并且得知未被录取后,京秋和兄弟姐妹们,分别向中央领导和报社写信反映情况,最后经当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的胡耀邦批示,她才终于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学习。仲秋也是在一九七九年经胡耀邦批示,才恢复了她医生的本行工作,调到北京内燃机总厂职工医院。

我和陈绥圻被收审以后,还在上初中和小学的三女儿巴璀、四女儿梦璀,就开始了独立生活。当时,她们分别只有十四岁和十一岁。靠着每月八元钱的伙食费,她们每天在空军的食堂就餐。星期天食堂不开伙,她们就只好随便买点东西充饥。这两个孩子,相依为命,受尽了别人的冷嘲热讽。在十年没有父母和任何亲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过着艰苦的生活。真是不知道这样的日子她们是怎样过来的。

好在这一切都已经过去了,我衷心地希望这样的日子不再有,希望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不再经历我们这一代人所经历过的痛苦和磨难!

由于“九一三”事件,空军、全军以至全国受到牵连的人究竟有多少,我无法知道,有人说有军以上职务的人被立案审查的有八百多人,全军受到审查牵连的达到几十万人。这是我军有史以来受到的最大规模的一次清洗。当年张国焘的出走没有牵连到任何人。但是林彪事件,却对我军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受到株连的人不计其数,对无数受到伤害的人们,我表示深深的同情,也感到无限感慨!连我都不知道“两谋”,更不用说他们了。是不是不需要株连这么多的人,是不是可以团结和解脱更多的人,是不是不必要把这几十万人打到对立面上去?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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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面的话:对“判决书”的一些看法

自从一九八一年九月“保外就医”到济南以后,一转眼已经有十多年了。一九八七的九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公安厅派人来到我家,送来了国务院公安部颁发的“释放证书”。由于我当时还居住的济南市所属的七里山小区,就让我到市中区派出所申报户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到一九九三年九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告结束。从此,我就应该开始享受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以后我迁入历下区,住在省委第一干休所。我记得,在济南市历下区的一次基层选举时,有关部门给我发了选民证,还专门派车来接我去参加了投票选举,在场的记者还给我照了相。

在济南期间,我对“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有关我的“反革命罪行”,经过反复回忆与思考,认为有必要提出我个人的意见。至于这些意见正确与否,留待史家与后人去评说。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给我下了“判决书”,对我判决如下:

一、本庭确认,以林彪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

二、本庭确认,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六年八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九月三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一九六八年八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判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一百七十四人,致使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授刘善本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九年十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织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基本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根据以上的这些所谓“证据”和“罪行”,特别法庭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

对于“特别法庭”认定我犯的这些“反革命罪行”,我认为事实根据不足。对此,我的申诉如下:

一、关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问题

“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这是“判决书”给我定的性。我认为,这不是事实。

众所周知,从法律上讲,犯罪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犯罪主休,二是主观动机,三是实施行为,四是客观后果,缺乏其中的一项,就不能称其为犯罪。在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之前,“反革命罪”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而且也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一项罪名。但即使是“反革命罪”,也应该具备四个基本的犯罪要素,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是犯罪。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不要说实施行为和客观后果,就是最重要的主观动机这一项,也跟我丝毫沾不上边。

第一、我从十五岁起参加革命,六十多年来,跟随党、跟随党领导的军队、跟随毛泽东,出生入死,转战南北,为建设人民解放军、创建人民民主政权,奋斗一生。一直到现在,我从来都没有想到过要反对党,更不要说反对我为之奋斗一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了。说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真是天大的冤枉,完全是强加于人的不实之辞!六十多年来,没有任何人、任何证据、任何言行能够说明,我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动机和目的。从一九七一年“九一三事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这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任何人向我出示过这样的证据。没有证据,凭什么说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

相反,这几十年来,我是一直拥护党、拥护毛主席的,对党中央、对毛主度坚信不移,从来没有过任何的动摇。直到这几年我反思自己走过的路才感到,正是因为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盲目地贯彻了毛泽东的指示,才犯了各种各样的错误。

第二、判决书说我“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也根本不是事实。

先说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问题。不错,林彪在我们党内曾经到过很高的位置,拥有很大的权力。当年,他身为中共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党章上明文规定的接班人,所拥有的,就算不是“最高权力”,也是“次高的权力”了。但这些权力,都不是林彪夺来的。林彪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地位,我认为主要是两点。

首先是由于他为中国革命立下了巨大功绩。几十年来,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在长征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林彪为新中国的建立,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为解放军的发展和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方面我已经看到了很多书籍和文章,有许多客观的描写和论述。因为林彪的出逃而否定这些,起码不是历史唯物主义。

其次,林彪地位的上升,同毛主席的赏识和一手提拔分不开的。从井冈山起,林彪就一直在毛主席的赏识和提拔下,不断高升。一九五九年八月庐山会议,毛泽东解除彭德怀职务后,亲自提名林彪为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兼国防部长,让他出来主持军队工作。一九六六年八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毛主席决定把刘少奇拉下马,周恩来亲自要我派飞机把林彪接到北京,由毛主席亲自提名,使林彪成为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和事实上的接班人。“九大”期间,毛主席决定在党章中明确写上“林彪同志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这一切,都不是林彪夺权得来的,而是毛主席亲自选择和安排的。

如果所说的“阴谋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活动,是指一九七O年庐山会议期间我们主张设国家主席的意见,这就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重申如下:

一、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林彪本人想当国家主席,相反,林彪几次说过他本人无意当国家主席。再说当时的国家主席也不是最高权力,毛泽东本人担任的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才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事实上,国家主席只不过是一个名誉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担任这个职务多年,还不是被毛泽东说打倒就打倒了。再有,“文革”期间,担任国家代主席的是董必武,但他当时的排名却远远在林彪的后面。林彪已经是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和党章上法定的接班人,他还有必要冒着和毛泽东对抗的风险,拿着实权支争一个虚权吗?

二、不论是从当时看,还是从现在来看,林彪和我们坚持设国家主席的意见起码不能说是犯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早在一九八二年就曾说过:“设国家主席是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在十年动乱不正常的情况下,把设国家主席的规定取消了。本来,对国家主席制度来说,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主席都是不可缺少的。”

王德祥先生在《试论我国国家主席制度》一文中也说:“从一九六六年以后,由于十年动乱,国家主席被迫停止了活动,当时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同志被迫害而死。一九七五年修改宪法时,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制度,使我国元首制度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一九七八年《宪法》仍然坚持不设国家主席的决定。这两部宪法在设置国家主席的问题上的指导思想都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把设国家主席看作是一种人为的结果,这就不能不给我国机构设置带来消极的影响。”

我想,林彪之所以坚持设国家主席,是希望以这种方式来表明国家秩序已经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的无政府已经结束。他只认为,一个泱泱大国需要设立国家主席职位,不设国家主席则“名不正、言不顺”,不像一个正常的国家。坚持设国家主席,即便当时不合毛主席的心意,也只是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并不违反党纪国法,何罪之有?到了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里,不是又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而且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吗?这不是充分说明,我们坚持设国家主席的意见是正确的吗?!

三、就算是林彪想当国家主席,通过正当的竞争、竞选来争取,这也应该是一个党员、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绝不是什么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者我们党的哪一部党章,曾经规定过想当国家主席就是犯罪,就是违反党章?所以说,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把想当国家主席作为一种“罪行”,都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如果说的“阴谋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这件事,是指林彪“谋害毛泽东”和“另立中央”,那么就请拿出有力的证据来。从一九七一年“九一三事件”以来,我十分希望看到,但是一直没有看到过有直接的或者是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林彪直接策划了“政变”和“谋害毛主席”的行动。如果有这样的证据,(我不是说林立果、周宇驰他们的活动的证据,而是指直接证实林彪个人直接指挥和策划的证据),为什么一直不让我们看到?直到今天,林彪是不是直接策划和指挥了这样一个“政变”,在我心里一直是一个迷。

至于我自己,就更是既没有参与也丝毫不知道这一个所谓的“政变”。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得很多,不需要再在这里多说了。当年的确有人想将这个“罪名”扣在我们的头上,但查来查去也没查出什么确切的证据,最后只好放弃了这个企图。在审判即将结束时,《人民日报》曾经简要刊登过我的辩护律师的发言。他已经明确说明:“吴法宪和林立果的反革命政变以及谋害毛主席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律师的话不属实,如果当时没有经过中央的认可,是不会登在《人民日报》上的。另外,在当时参加审判工作的总政部的图门,也谈到:“黄、吴、李、邱参与或知道‘571’工程纪要,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谋害毛主席的罪证没有查到。”(见《超级审判》一书。编者注)

说到我这个人,不要说去夺取“最高权力”,就是一般的权力,也从来没有夺过。我在空军的任职,包括空军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空军政治委员、空军司令员,以至后来的副总参谋长、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中央文革碰头会会议成员,都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任命的,都有毛泽东签署的文件,都不是我夺来的。至于中央政治局委员,那是“九大”全体代表按照程序选出来的,也不是我夺来的。

其实,说到夺权,在“文化大革命”中,只有毛主席自己或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号召过在全国的夺权。相反,由于林彪、老帅们和我们的反对,在军队中,除了一些文艺团体和部队院校以外,任何军事机关和部队都没有夺过权。我们不仅从来没有号召过夺权,也从来没有夺过什么权。而毛泽东所号召的全面夺权,那是有大量事实和根据的。凡是生活在那个年代的人都知道,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全部是毛主席、党中央批准夺权的。

第三、“判决书”里说我“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那更是无稽之谈。在“文化大革命”中,我所参加的只有三个组织——中央文革碰头会议、军委办事组和空军党委。中央文革碰头会议和军委办事组,那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组织领导的机构,不是我们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文革”中,无论是中央文革碰头会,还是军委办事组,都是在毛泽东和周恩来的领导下工作的。而空军党委,更是一直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除此以外,我就再也没有组织和领导过什么集团了。

至于林立果的“小舰队”,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组织的存在,自然也就更说不上“组织和领导”了。事实上,在“审判”过程的调查中,他们也从多方面证实了这一点,最后不得不承认“吴法宪和林立果的反革命政变以及谋害毛主席没有直接关系”。

在同林彪的关系上,我是林彪的老部下,同林彪的个人关系比较密切,这些我都不否认。但我同林彪的关系,主要是工作关系。林彪这个人,生性孤僻,从不拉个人关系,同他见面,除了谈工作,没有别的好谈的,他也不会跟你谈别的。林彪当时是党中央副主席,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是写上了党章的接班人,是我在工作上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党的组织原则规定下级服从上级。由于我的思想水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超越这个框框的。事实上,在我同林彪多年的接触中,从来没有听他说过有关反对毛主席的只言片语,更不要说是有关“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搞政变”这样的事情。

“九一三事件”之前,中央对我们在庐山会议上的“问题”已经作过了结论。一九七一年四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黄永胜、我、李作鹏、邱会作受到了批判。会议总结时,周恩来代表中央指出:“黄、吴、李、邱在政治上是犯了‘方向路线错误’,组织上是犯了‘宗派主义’的错误。”此后一直到“九一三事件”,我都是小心翼翼,没有犯过任何错误,而且在把我们打成“反革命”不可,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二、关于“诬陷贺龙和罗瑞卿”的问题

我承认,在这个问题上我有错误,我一生都将悔恨和反思。

但在这个问题上,我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贺龙的材料是根据成钧、傅伟作、黄立清和廖冠贤四个人的揭发整理的,不是我个人编造的。

第二、一九六八年八月,黄永胜和我在报告中说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当然是错误的,不过在此之前的一九六八年三月和四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成立浙江、江苏、宁夏、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批复中,已经把罗瑞卿正式说成是“反革命分子了”,所以罗瑞卿的这顶帽子是中央戴上的,并不是黄永胜和我给他戴上的。而且,如果说在“文革”中的报告中或言论中对当时受迫害的领导同志有过类似的不敬语言,就是“反革命罪”的话,难逃“法网”的应该不止是我们几个,大概是不计其数。

第三、关于贺龙和罗瑞卿遭受迫害的问题,我认为主要的责任在毛泽东,以及林彪、周恩来等人,因为这些问题是他们所决策的,主要的安排也是他们所决定的。这样的问题,绝不是黄永胜和我这样的人,甚至也不是林彪和周恩来所能够决定的。在贺龙和罗瑞卿被打倒以后,两个专案组基本上都是由周恩来全面负责的,不能只追究我们的问题。

现在不是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不是说“共产党人最讲认真”吗,为什么这里就不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呢?如果一定要用法庭形式来解决党内斗争,那“犯罪”的应该不光是我们几个,因为在几十年的党内残酷斗争过程中,很难找出几个没有整过别人的党内干部。据我的回忆,由毛泽东、周恩来亲自批示、审问、画过圈的贺龙,罗瑞卿和其他人的专案组的报告,也为数不少。不能说牵连到我们的都是“反革命犯罪”,牵连到毛主席的就都是“失误”,牵连到周恩来的就都是“违心的”。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牵涉到谁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对。我在一本关于这次审判的书里,看到当时领导这次审判的人是这样讲的:“也不能不承认毛主席、周恩来有错误,但毛主席和周总理是好人犯错误,他们(指被审判的人)是坏人办坏事!”(见肖恩科,《超级审判》,上册,218页。编者注)用这样的原则来审判我们,对我们还能公平吗?这样的规定起码是好几个准绳嘛!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因人而异、几个标准,这样是极不公平,也是不能服人的。

这里我想说两句:“文化大革命”中,在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央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受迫害的问题上,毛泽东及周恩来应当负主要和直接的责任。毛泽东是决策者,而周恩来是主要执行者。其他的人,不要说是我们几个人,就是包括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在内,对此都不是说了算的。

三、关于“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迫害干部和群众一百七十四人,致使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迫害致死”的问题。

首先,作为当时空军的主要负责人,我对他们的遭遇负有一定的责任,特别是对顾前和刘善本的死,我更是深感内疚。因为,对那场运动给空军所带来的灾难,我负领导责任。但像顾前和刘善本这样具体问题的产生,并不是由于我个人对他们的“诬陷”所致。这个问题,有空军各级党委的文件报告摆在那里,完全可以去查,看看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主要和直接的责任。在“文化大革命”这场运动中发生的问题,不能由我个人来负全部的责任,特别是负直接的责任。对“判决书”中所说的那一百七十四人,我与他们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也没有利用职权对他们进行过直接的迫害。他们在“文革”中受到迫害,这主要是当时全党、全国搞运动的结果。

“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一场大规模群众运动,当时不仅仅是空军,全军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各野战军,都同样开展了这场运动,都有大批的干部、群众受到迫害。据统计,全军共有八万人受到迫害,一千一百六十九人被迫害致死。也就是说,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空军中因我而受到迫害有一百七十四人,那也只占其中的百分之零点二,其余近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责任,七万九千八百多人受到迫害、一千一百六十九人被迫害致死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每一个有人受到迫害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不是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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