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民国之少帅春秋 第202节

中国古代就有这种文化,但主要是以官员的内省行为作为修身养性的一部分。中有写到武则天时的宰相娄师德的弟弟被朝廷派去守代州,在上任前向他辞行,他教导他的弟弟遇事要忍耐。他弟弟说:“有人把痰吐在我脸上,我自己把它擦干就是了。”娄师德说:“还不行,你自己把它弄干净,是想躲避别人的怒气,应该让它自己干了,才算能忍耐。”

难道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中国人民的道德观、法制观还不如古人吗?一个政治人物,如果没有接受不同意见的涵养,很难相信他能有一颗公心来服务国家和社会。也许这种调侃不合时宜,但是毕竟在某种程度上给政|府以约束,将对中国未来的司法公正与独|立奠定牢固的基础和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能否代表了中立的第三方,独|立地作出对公民与政|府单位纠纷的裁决,是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而作为强势的政|府单位,是否真正尊重司法独|立,体现在能否降下身段,像普通民众一样坦然坐上被告席或原告席,接受司法机构的质询。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总统诽谤案有指标性的意义。

张汉卿的话犹如一阵春风让国内无论是新闻界还是法学界都感到愉悦。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物啊?怎么能够归纳出如此高度而又如此明理的对媒体界的正面态度?他们对这位东北少帅的见识和学识刮目相看。

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立

而同样对少帅钦佩至极的原辽宁高等法院审判厅厅长、现在的东北司法委员会主任王瑞之,却从中得到了启发,他与曾为少帅秘书、新民司法委员会主任、现任人民党纪委书记的吴家象一道,在东北法学界的倡议下,开展了一场规模宏大、时间悠长、影响深远的大讨论:党治和法治的关系。

人民党的影响越来越大,最后获得东北的政权基本无人怀疑,假以时日夺取全国政权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等到那一天,在张汉卿建党宗旨里“党|领导国家”的前提下,党权和法权哪个大?

清季以降,“欧风美雨驰而东”,包括宪政、三权分立等在内的理论与政体被引入中国,开始了一场宪政实验。与此相适应,一套以司法独|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展开。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赓续其事。北洋政|府时期的多部约法、宪法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立、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

但正史上从1920年代起,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北洋时期宣扬的“不党”司法逐步被“纳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司法开始“国民党化”。新中国成立后,延续这种制度设计,虽然法院、检察院系统|独|立办案的设置使中国慢慢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但各级政|府中设置的政法委书记的职务还是给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困扰。当代许多中国人也在提问:党大还是法大?

张汉卿觉得有必要给国人一个解释,尽管他本人从穿越前到穿越后一直纠结不已。

他欣赏英美等国家的法治,他们由于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而中国由于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余毒,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绝,“官|二代”们对于法的蔑视是骨子里发出的,要不然怎么会有“我爸是李刚”的奇疤事件、愤怒了无数国人?

之所以后世的中国人会产生党权大于法权的感觉,是因为它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依法依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产生“权比法大”、“党比法大”的感受。

但如果往深里看,“党大还是法大”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比谁大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话语陷饼。如果说党比法大,那就是承认依法治国、法治都是假的;反之,那又好像党的领导出了问题!

这也是张汉卿一直在解决、现在在规范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事:用法治规范党员,用党章领导法治,两者其实并不冲突。原则性的时候体现党的领导,具体的时候体现法治的精神。所谓具体,是做为个体的人民党员,无论职务有多大,只要犯了国法,不能仅用党纪来处理,国法同样要兼顾。一句话,党员犯了法,与非党员的处罚是一致的。

所以,张汉卿既肯定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也避免党权对法治的可能干扰,在新民行政管理实践时就坚决不设立管理公、检、法、司的政法委书记,而是由党的副书记“联系”四套班子就是一种设计。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体现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不一定就要硬安一个政法委书记来进行管理,可以换成一个机构或组织。这个机构或组织,张汉卿选择了议会。

由于议会是完全体现了党的意图,所以各级法院、检察院向各级议会负责就很好,也不会偏离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议会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的,那么具体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监督任务的法院、检察院可以不受政|府主体制约地实现对政|府雇员实现法制监督,这才是真监督。否则,管理同级法院、检察院的政法委书记犯了事,作为下级,怎么去实现对上级的约束和监督?何况有很长一个阶段,政法委书记又是同级党的常委,决定着同级两院内很多党员干部的升迁命运?

按这个思路,后来形成了中关于党员违反的处理原则,也是后来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奠基。它在东北法学界持续发酵,远在关内的同仁们也嗅到了余香。

也许是“五四运动”余温里民众对段政|府抗议的热情未减,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中|央政|府考虑了数日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诉状,向总经理邵力子、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二人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该案于同年10月3日开庭,主审法官是英国副领事,陪审是华人法官俞英荪。在中国领土上,中国政|府控告中国平民的案件,却由外国殖民者来审理,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合常理,但在那个纷乱的时代却数次发生,1903年“苏报案”也是同样发生在上海租界,国家积弱,就会无力抵抗被外国欺凌。

在法庭上被告叶楚伧义正言辞的说道:“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现任总编,当负刊载上之责任,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并无侮辱之意义。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使中华振兴,独止昌强,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

被告方律师林百架为两人申辩,称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诽滂,理由如下:

“1、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2、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提出充分证据;

3、被告此项文字,乃法律所许可,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实无侮辱意义。”

据此要求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安国政|府律师穆安素坚持被告有罪,他说“此项文字,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而且遗毒久远,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时间及地点;侮辱人之地位。”并又加了一项罪名:“此项文字一经刊载,使政|府要人遭轻视,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

基于此点林百架给予了有力批驳:“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政|府之间的谈判,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这已为众所周知。试问此项文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究竟有何妨碍?”

双方唇枪舌剑论辩激烈。主审法官英国副领事与陪审的华人法官俞英荪合议后,并没有如安国政|府的期待查封报关重判报人,也没有林律师主张的那样宣判无罪,而是认为这篇文章虽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总统和政|府官员,但是“本意良好,颇有价值”,最后宣判处罚叶楚伧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

这个判决和段祺瑞、徐世昌等人的预计相差悬殊,难以平复其胸中愤懑,穆安素向法庭提出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的“前科”,要求对被告从严究办,加重惩处。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藐视会审法庭,当庭严词拒绝。至此轰动全国的侮辱大总统案得以了结。

张汉卿适时地窜出来恶心下段祺瑞,反正前段时间“五四运动”最热烈的时候,他跟段祺瑞政|府打了不少口水仗,他的老爸也和皖军交了恶。这种利害关系的变化,是任何言语的讨巧都挽回不过来的了。既然如此,干脆得罪到死。

他向邵力子、总编辑叶楚伧发电祝贺,并说“此为民国法治成功之先例”,并表示东北自治政|府下的司法委员会将负责这两百元的处罚,如果两人不方便的话。

这是纯粹的幸灾乐祸了,民国的记者条件和一般的人民差距还是蛮大的。

后来有人在报上讽刺此事说:“大总统的名誉也就值两百元大洋”,经此事后却名声大振。经过此案,段祺瑞、徐世昌等人成为全国民众口中笑柄,“安福系”灰头灰脸,皖系诸公长时间抬不起头来,不但政治仗输了,在心理上的阴影可能更大。

当时,执政当局政要受此辱骂,其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情形可想而知,必定想要严惩报馆和作者,然而他们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后审,而是寻求也只能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同时在法庭作出仅仅罚款的判决后,他们虽心怀愤懑却也认输服从,没有再加害于人,说明他们的心目中还是有法治观念的,没有动用手中的权利泄私愤凌驾于法律之上。

以法制而非人治,北洋这段时期的司法独|立在中华民族历史上闪耀着永久的光辉。

第379章 外蒙|独立事件

辽宁兵工厂大规模开建以来,奉军的装备提升到新的层次,奉军的实力也有突飞猛进,所以皖系也在热河附近派驻重兵防守。在关内一时无法染指的情况下,如能从北方打开局面,不失为一着妙棋。

所以在国内事件渐渐平息后,张汉卿的目光转向了外蒙古。

蒙古高原上从古至今有多个游牧民族繁衍生息,如匈奴、柔然、回纥、突厥等。中国宋朝时期,突厥势力淡出该地区,蒙古人迁入。蒙古各部臣属于金朝,在13世纪初,蒙古人的首领成吉思汗统一了这一地区的所有蒙古部族,建立了蒙古帝国。其后忽必烈建立的元朝包括现在中国的大部、蒙古高原、外东北等。

明朝时蒙古残余势力退回塞外,维持北元政权,与明朝对抗。后来满族统治者与漠南蒙古诸部结盟,进入中原,建立清朝。其它漠北、漠西蒙古部族也逐渐成为清朝的臣属。至民国政区划分,其辖下有4部2地区及116旗4牧场36佐领等次区划。

蒙古各部与清政|府的关系颇有不同。他们或与满族统治者联姻,或被武力征服。和清政权距离较近的内蒙古各部与中|央的关系密切,而和中|央政|府距离较远的外蒙古,即喀尔喀蒙古或称漠北蒙古,则与中|央政|府关系一直相对比较疏远。

中|央政|府在库伦设置大臣,以防外蒙割据。对在努尔哈赤及皇太极时代已归附的称内蒙古,之后再内附的称外蒙古,对忠勤有功的可继续世袭,对忠勤有怀疑的,如察哈尔,就派满人出任的察哈尔都统治理,土默特由绥远城将军统治,达斡尔族用类似方式处置。

从16世纪开始,沙俄经营西伯利亚,与外蒙古地区开始往来。鸦片战争以后,沙俄在强占|中国东北、西北领土的同时,处心积虑地谋求霸占我蒙古地区,以实现其“黄俄罗斯”迷梦,其先后制定了“米勒尔计划”、“穆拉维耶夫计划”、“巴达马耶夫计划”,狂妄地提出要占领从西伯利亚到长城脚下的大片中国领土。

为达到这一目的,采用了一系列的卑劣手法。但1870年以前的中俄条约中,尽管严重损害中国主权,也没改变蒙古属于中国这一铁的事实。

但沙俄仍野心不死!1727年中俄签定的和,肯定蒙古属于中国。但沙俄取得了在恰克图和外蒙古地区通商贸易的特权。

1854年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说“中国一旦发生政变,也不应容许中国新政|府把权力扩张到蒙古,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应受到俄国保护”。在沙俄和清朝政|府签订的多数不平等条约中,都有关于俄国在蒙古利益的条款。在这段期间,俄国极力推进和蒙古各部的经济、文化和军事交流。

辛亥革命后,随着清朝统治的逐渐瓦解,在沙皇俄国驻库伦领事的策动下,外蒙古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派杭达多尔济、车林齐密特出使俄国。沙俄认为分裂蒙古的时机已到,开始培植亲俄势力,并大批发放武器,准备制造外蒙|独|立。

11月30日俄蒙军队包围了清政|府驻库伦的蒙古办事大臣衙门,解除了清军的武装,并将办事大臣三多及其随从人员押送出境。哲布尊丹巴乘机于12月28日宣布外蒙古地区独|立,自任日光皇帝“额真汗”,改元共戴,但未得到广泛认可。一年后签定,这两个条约确立了沙俄实际统治了蒙古。

消息传出,举国大哗,从政|府到民间群情激愤,内蒙也发表了严正申明,不承认库伦伪政|府的一切条约。

1912年10月3日俄国前任驻华公使柯索维茨在库伦与哲布尊丹巴政|府签订。1913年沙俄当局迫使袁世凯执政的北洋政|府签订了文件。声明规定: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中国不得在外蒙古派驻官员、军队,不得移民。而沙俄可以,蒙古事务需两国协定解决。

该条约使中国徒有宗主虚名,而仍由沙俄控制外蒙。1915年再订,确认1913年的文件,沙俄对此十分满意。1915年6月7日中俄蒙在恰克图签定,将此声明具体化。据此,同年6月9日,外蒙古宣布取消“独|立的大蒙古国”。

袁世凯册封八世哲布尊丹巴为“呼图克图汗”,保持了自治王公的地位,并赦免独|立运动人士,外蒙古实行自治,但实际上为沙俄所控制。

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自治”的外蒙失去靠山,外蒙重回祖国的怀抱。1918年中国政|府以防止苏维埃主义扩散和西伯利亚局势动荡为由,驻军库伦。苏俄政|府虽在1919年初再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事实上继续支持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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