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劳动纠纷要求死亡赔偿金的案子进入了最激烈的撕逼环节……
……
原告席上。
罗凯根据他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一一的进行火力输出:
“第一:骑手在注册时候被动签订的协议为垄断协议,不合规,自始至终便无效!”
罗凯接下来把被告方是如何的垄断占市场份额,再重新重述一遍。
什么?
有人问,这样在法庭之上重复再说一遍,会不会显得嗦不必要?
不不不!
在上一个案子诉说被告方的垄断行为是为了证明其垄断。
在劳动纠纷的这一个案子当中重新论述外卖平台公司垄断行为,是为了确认骑手被动签署的劳务合同为垄断协议,是无效合同。
两个案子想要证明的点不同。
证明的目的不同。
而且两个官司为相互独立的存在。
不可能再上一个案子说一遍之后直接拿到下一个案子来使用。
这就好比数学课上推公式。
上一节课在老师的带领之下推导一遍数学公式之后。
学生自己在做题的时候还得在课题本上自己再推导一次公式!
这是程序上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因此是完全有必要的。
“……因此经我方论证,被告方为外卖平台公司,其利用自身的垄断支配地位,强制逼迫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并不成立!
因此我在这里请求法庭当场确认此劳务合同不成立!”
丫的!
罗凯上来就否定外卖的协议是垄断协议!
自始至终就是违法的!
既然是违法的,那就不生效,不起效!
没作用。
罗凯论证完第1个诉讼请求之后!
既然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劳务合同无效。
那么接下来就是要重新让法庭认定骑手与外卖平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这样外卖骑手才能以实质劳动关系为跳板,才能够拿到赔偿。
罗凯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继续说道:
“二:我方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存在着实质的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外卖骑手xx自三年前在外卖平台公司处从事配送工作,配送工具电瓶车由我方骑手向外卖平台站点租借。
工作服印有“xx外卖”字样。外卖平台公司对我方骑手实施考勤,要求出勤时间是10:00至21:00,早上10:00前在xx社区的站点打卡考勤显示出勤正常,其他地点打卡显示外勤。
三年以来,每周一早上10点召开晨会,晨会内容要求我方骑手遵守服务规则和安全规则!
考勤记录中有病假记录。
自三年前起,好评单每单增加0.2元,差评单每单扣1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第一次发放的金额均不相同,且与配送量和出勤天数挂钩。
银行交易记录载明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
说完具体情形之后,那么就到了论述和举证的环节:
“……依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于人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我方骑手、外卖平台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我方骑手需参加每天考勤,考勤记录截图显示对骑手实施考勤管理的系公司而非第三人。
且考勤软件设置了上下班时间,骑手打卡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生病需履行请假手续。
晨会内容也系要求骑手遵守外卖平台公司工作要求!
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各项规定适用于我方受害者骑手,受外卖平台公司的劳动管理。”
“……且我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发放。外卖骑手从事配送系外卖平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且其从事配送工作需穿着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外卖平台公司标识的保温箱,这些元素标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外卖公司从事配送工作。”
“综上,我方已去世的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罗凯论述完最重要的劳动关系身份确认之后。
那么接下来就好办了:
“三:请求法院确认骑手在为外卖公司工作的过程当中猝死为工伤!
我方骑手既然为被告方外卖平台公司工作为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出了事情受了伤,应当以工伤(亡)来进行认定!
猝死也应当认为工伤,属于被告方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四: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方赔偿我方各种赔偿金,总共350万。
我方骑手受害者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经过计算,总赔偿费用达到350万!”
“五:本案当中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方全权承担!我方陈述完毕!”
罗凯有理有据的说完几个大点。
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条文!
有案件事实!
逻辑清晰!
一点一点的进行剖析!
可谓是丝丝入扣。
气势一节一节的往上攀升。
三个法官听着连连点头。
就连旁观席上那一些前来学习,旁观的学生们也觉得……
这确实是实质的劳动合同关系。
外卖平台公司必须得赔人家外卖骑手!
毕竟这是在为其公司工作的时候猝死!
这种情况都不赔?
这种情况都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什么时候才配赔?!
狠狠的赔。
面对按照罗律师所说需要赔偿350万……
和外卖平台公司假惺惺地声称只赔了2000块……
两者完全就是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官敲了敲手中的木锤:“被告方可以开展你方的辩护!”
原告以陈述完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作为进攻之矛。
那么被告方就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以此来形成辩护之盾。
最精彩的点来了。
坐在被告席上的金牌大律师自信满满。
全然没有了在上个案子当中的束手束脚:
“首先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第1和第二个诉讼,请求认定我方与骑手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并且认证为实质劳动关系!
我方完全不认可,这简直是可笑!”
“我方坚持认为,与骑手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以白纸黑字的合同为先,并非为垄断协议,而是合法的范围内!
每一个骑手注册成为骑手过程中,在注册首页有着明确的提示条款,第一款就是“您知悉xx外卖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xx外卖平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
明确写明只有阅读该条款并且勾选我同意才可以注册成为骑手,而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则无法完成注册,无法成为骑手,进而无法进行抢单配送业务。
骑手在注册时就表示与我外卖平台下外包的劳务公司就达成劳务关系形成了合意,而不是就达成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故我司与猝死骑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好家伙,这丫的嘴还硬。
依然坚持以垄断协议有效!
毕竟在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中。
最看重的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
大多数的判决当中,都是以以合同为优先为根本进行判决。
毕竟比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更倾向于首先认定白纸黑字的合同。
坐在被告席上的金牌大律师李律师完全不要脸了。
彻底放飞自我了,之间他继续说到:
“本案中,原告方的外卖骑手通过我外卖平台自主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其对工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
且用于送餐的交通工具由其自己进行租借,外卖骑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平台接单、接单的多少以及配送路线,无须听从我公司调遣!
且我公司不对该骑手下达工作量,故不能认定我公司对该骑手进行了管理控制。”
“其次,从劳动报酬来看,该骑手无固定工资,劳动报酬实行按单结算,且直接来源于外卖买家支付的配送费,每月由其向线上申请,立马提现到账,不能将其认定为工资流水!”
金牌大律师说到这里,嘿嘿一笑:
“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方与我外卖平台公司签订的为劳务外包合同,且以个体户的身份与我公司进行签订,这可以看成是两个商主体平等的合作关系。
既然压根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就更别谈工伤(亡),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一系列的赔偿更是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