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潜规则 第4节

正在赵一局长坐立不安之时,他办公桌上的座机电话终于响了起来。赵一局长一惊,但他没有立即拿起话筒,而是有意让电话多响了几下。很快,赵一局长平静了自己急躁的心,用右手拿起了话筒放在自己的耳边,里面终于传来了伍钢副局长熟悉的声音……

第六章 原告被告(1)

“我是赵一。法院怎么判决的?”赵一局长非常平静地说道。他没有听伍钢副局长那些礼节性的话语,而是直接简单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赵一局长知道,“黑山案件”已有消息了。不管怎么样,该来的还是要来的。情绪的任何波动,都于事无补。他要用平静的心,听取伍钢副局长汇报黑山案件开庭审理的结果,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

伍钢副局长听到赵一局长这样直白的要求,知道这是他想听最后结果心情的迫切,立即在电话中简单地报告道:“一审判决结果是: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思源,被判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我们物业公司与建设银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纠纷,法院没有当场判决,而是建议我们庭外调解。”

“知道了!”赵一局长没有再听伍钢副局长在电话中的详细解释,他知道最后结果后,直接挂掉了电话。陈思源被判了个无期徒刑,这是他罪有应得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对我们正气物业公司而言,没有实质性的益处,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将那五百万元资金尽可能地追回来。但陈思源是典型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式人物。因此,那五百万元资金的全部希望,就在建设银行黑山支行的身上。

赵一局长知道,黑山那五百万元资金的案子今天能够顺利开庭,是江南局各方面不懈努力的结果。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的身分,将建设银行黑山分行告到了被告席。至于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思源,从法律上说应该与我们正气物业公司没有什么法律关系。但因种种原因,黑山司法机关最后没有完全同意正气物业公司的请求,而是将陈思源作为第一被告,建设银行黑山分行作为第二被告开庭。

赵一局长此时不禁想起了当时黑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自己曾接到过龚仲的一条手机信息:“赵局长,现在黑山公安局威胁我,一定要我承认五月份去黑山转钱时,知道陈思源等人的真实身份。不然,就要动用司法程序,将我带到黑山去。我感觉到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黑山建设银行,如果我按他们说的这样做,对以后我们正气物业公司收回那五百万元资金不利。”

赵一局长收到龚仲的这条信息后,立即将龚仲叫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询问具体情况。龚仲就将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打电话威胁他的事详细地报告了赵一局长。原来,随着公安部门的介入,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那五百万元资金事件,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纷纷浮出水面。其中就涉及到五月份,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一起去黑山转回资金的事。

龚仲根据监察室副主任马吉利的通知,将那次去黑山转回资金的具体情况,写了一个详细的局面汇报材料,通过局监察室交到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手中后,龚仲就接到了办案人员的电话:“你是龚仲吧?我是黑山公安局的。你写的汇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

龚仲一听是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就特别警惕,立即说道:“我以党性保证,我在汇报材料里写的每句话,每一个字都是实事求是的,都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的。”

那位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在电话中说道:“好的,那我问你,你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吗?”龚仲回答道:“我当然知道!”那位办案人员顺着龚仲的口气,立即接着问道:“你知道陈思源是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吧?”龚仲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是的,我知道。”

那位办案人员的声音不禁大了起来,立即质问道:“你既然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为什么在汇报材料中说不知道呢?这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啊!”龚仲解释道:“同志,我说的知道,是说后来知道,不是说的当时知道。”

那位黑山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听到龚仲这样解释,有些不高兴了:“龚仲同志,你这是在说假话。你要知道,我现在是代表公安局在调查你,希望你还是老实一点,实话实说,不要怀有任何侥幸心理。”

龚仲知道那人现在是代表公安部门询问自己,只得强忍着自己的情绪,继续耐心解释道:“我是第一次与这些人见面,也是第一次去黑山,当时他们只介绍了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其他人只介绍了姓什么,没有介绍是哪个单位的。当时我只能确定史江生副行长的真实身份,他们与史行长一起,我以为他们也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那位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更加不高兴了,在电话中对龚仲威胁道:“你这是在狡辩!事实证明你是清楚陈思源的真实身份的,方建军、方丽红也证明这一点。如果你不配合,我就将你带到黑山公安局去调查。”

龚仲听到他这是在明显地威胁自己,于是也气愤地回答道:“警察同志,我想你有一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我不是犯罪分子,配合你调查只是我的义务。我说的是真是假,我自然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至于别人怎么说是别人的事,但你不能强迫我按你说的说。当然,你代表组织,你有权力将我带到黑山去,你按程序来就行!”龚仲说完,直接将电话挂掉了。

龚仲放下电话后,将黑山公安局那位办案人员讲的话,前后仔细地分析了一遍。很快,他就从中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办案人员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调查自己五月份去黑山办了什么事,而是要自己承认当时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他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龚仲神经一紧,认真地思考起来了。

想着想着,龚仲一惊,黑山公安局那位办案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袒护建设银行黑山分行。如果自己真的按他的说法说,那就从侧面证明正气物业公司知道陈思源的身份,正气物业公司是在与陈思源这个骗子接触,与黑山建设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以后法院判决时,正气物业公司就不能将黑山建设银行告到被告席上。

怎么办?是否应该将这个新情况报告赵一局长,提醒他密切关注这个问题。要知道,想从陈思源个人身上收回那五百万元资金,可能性不大,最大的希望就是要建设银行黑山分行赔偿。但建设银行黑山分行能赔偿多少,这要按承担责任的大小来赔偿,而不是想怎么就能怎么的。

想到这里,龚仲立即给赵一局长发了一条信息,报告了这个情况。他并不是担心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将自己带走,让自己受委屈,而是为了单位利益考虑,为了正气物业公司那五百万元资金考虑。如果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他完全可以配合那位办案人员,按他的说法说就行了。但他不能这样做,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什么目的而说假话,这是龚仲做人的基本原则。

赵一听了龚仲的详细汇报后,说道:“龚仲,你是对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实事求是,都要以单位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你反映的情况我知道了,我会提醒有关人员注意的。”

龚仲汇报的这个情况,清晰地在赵一局长脑海里慢慢地回放。后来事实果然如龚仲所担心的那样,黑山公安部门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开始根本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请求,不同意将黑山建设银行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而是以正气物业公司与黑山建设银行为原告,一起将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思源推上被告席。

这样一来,那陈思源烂命一条,要钱没有,那我们正气物业公司的这五百万元不就打水漂了。赵一局长想到这些,不禁有些庆幸自己及时采纳了龚仲的建议,我们只起诉建设银行黑山分行。那骗子陈思源与正气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他用假印鉴骗走的资金是黑山建设银行的,不是我们正气物业公司的。

龚仲说的没错。我们正气物业公司在黑山建行开户是合法的,是按正规程序开设的,资金来源也是合法的。现在因银行问题,让别人用假印鉴将我们的资金转走了,这是银行的责任。我们是银行的客户,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可惜的是,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没有龚仲这些头脑,只知道推脱自己的责任,在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给公安局的汇报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给正气物业公司带来了不利。这也就是黑山建设银行只能作为第二被告,站在法院审判台上的根本原因。

第七章 原告被告(2)

下午四点多,在赵一局长的办公室里。伍钢副局长、法制处杨山处长、纪检监察室赵焱主任等人,不顾开庭的疲劳与长途坐车的辛苦,从黑山市赶回到江南市后,立即在第一时间里向赵一局长汇报了此次开庭的详细情况。

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是要人来执行的。在法律面前,一切以证据说话。如果没有证据,你就是再有理,就是事实真相再明摆着,但你还是没有办法;律师是最不讲良心的职业,为了所谓的委托人的利益,他们往往颠倒黑白,愚昧着良心,一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前提,白的可以说成黑的,黑的也可以说成白的。

却说这天上午八点三十分,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银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银行账户上的五百万元资金,被人用假印鉴章骗走一案,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重重一落,在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一时之间,审判庭的气氛变得庄严肃穆起来。

我国法槌的设计与制作是大有讲究的。法槌的材质要选用花梨木,由民间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体的上端刻一个独角兽头,乃是古代陶治狱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狱为验”的神兽;底部的圆形与方形底座,则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槌柄刻有麦穗与齿轮,则说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与书记员表情肃穆;被告席上,站着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思源,他的背后有二名持枪的武警战士;原告席上则坐着二个方程人员,一个是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以及法制处杨山处长、物业公司总经理董昕副主任。另外一个是建设银行黑山分行委托律师及其代表人员。

台下听众席上坐着二十多人,有江南正气管理局副局长伍钢、纪检监察室主任赵焱等人,还有建设银行黑山分行相关人员,以及这起事件的当事人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正气物业公司出纳敬菲,另外还有建设银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副行长史江生,以及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法庭上,对于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思源的审判非常的顺利,没有任何疑问与异议。陈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私自雕刻假印鉴,冒充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将其银行账户上那五百万元资金骗走的犯罪实供应不讳。

最后法院当场宣判被告人陈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陈思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法官提醒陈思源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陈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师当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予上诉。

可是,正气物业公司与黑山建行解放路支行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正气物业公司要求将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损失费用;而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却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共同诈骗银行资金,要求按法律追究责任。双方代理律师为此,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物业公司称:“我们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手续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也是合法,从法律上讲我们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黑山建行驳:“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支行开户存款,其目的是为了向陈思源提供资金,并获取高额利息,我们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用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帐户,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驳:“正气物业公司是在犯罪分子陈思源的要求下,到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开设银行账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储蓄存款合同是无效的,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审查不严,或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致使犯罪分子用假印鉴章将正气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转走,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现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没有尽义务保护正气物业公司存款的安全,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驳:“正气物业公司开户前与犯罪分子有接触,其开户的目的是为了向其提供资金,并获取高额利息,而且资金被划走后长期不报案。我们认为正气物业公司是与犯罪分子合伙,共同诈骗银行的国有资金。我们请求法院判决正气物业公司应与犯罪分子陈思源一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且很多证据不充分,双方存在根本分岐,最后建议先进行庭外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调解,择日再进行庭审。

最后,伍钢副局长气愤地说道:“法院也是乱谈情的。我们的钱存在银行里,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印鉴,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了职守,就不存在我们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的情况。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嘛,法院却还认为什么证据不充分,建议搞什么庭外调解。”

赵焱主任也有些气愤地说道:“现在真的太黑了,这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嘛。树大明他们与犯罪分子接触,与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这完全是两回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我们的钱存在银行,是银行的合法客户,银行有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在他们没有尽到义务,给我们造成了损失,银行就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杨处长,你是学法律的。对于法院这样处理,你有什么看法?”赵一局长听了伍钢副局长和赵焱主任的意见后,没有立即决定什么,而是亲自向杨山处长询问道。在座的人员中,杨山处长的资历最浅,所以他没有争着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他是学法律的,现在涉及到法律事务,他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赵一局长很尊重他,主动向他询问起来。

杨山处长知道赵一局长会亲自询问自己,因此他边听边认真的思考。现在见到赵一局长询问自己了,他不慌不忙地说道:“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一切以证据说话。在法律面前,没有感情,没有事实,没有真相,没有道理,唯一的只有证据。”

说到这里,杨山处长暂时停顿了一下。他知道,在领导面前,什么时候应该快速说,什么时候要暂时停顿一下,这样才会得到最佳效果。从法律的角度解释证据的重要性后,杨山处长继续说道:“我分析了一下,我们与建行黑山分行的案子,有四大被动,要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第一,我们与犯罪分子有接触。不管是在开设账户前,还是在资金被转走后,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他们都与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思源总经理有接触;第二,我们从犯罪分子手上得到了好处,也就是树大明从陈思源他们那里二十万元的高额利息。”

“第三,自始至终,我们没有与银行进行官方接触,而是与史江生副行长个人接触。而史江生副行长也介入到了案情中,是犯罪分子之一。现在,他已被银行内部双开;第四,我有一个解释不清楚的地方,那就是三月份发现资金不在账上了,但却到十月份才报案,这对我们非常不利。”

杨山处长最后分析着说道:“虽说大家都知道,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印鉴识别义务,是犯罪分子陈思源得手的决定性因素。而且这四个因素,事实上与犯罪分子成功行骗也没有因果关系。但现在问题是,这四个因素都有明确的事实证据,而我们对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识别职责,仅仅只是一种分析推理,这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最后,杨山处长建议道:“我们要防止银行混淆是非,以这四个问题反诉我们。事实上黑山建行也就是以这四个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诉,说我们与犯罪分子陈思源勾结,合伙诈骗银行国有资金。因此,我建议我们在起诉建行黑山分行时,应该全力做好这四方面的应对工作。不然,

那五百万元资金,最后能回来多少,现在还真的说不定。”

赵一局长听了大家的发言后,认真思考了一番,最后说道:“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将那五百万元收回来,尽可能将经济损失全部挽回。现在陈思源已经被判刑坐牢了,我们再怎么起诉他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因此,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建行黑山分行。”

“现在,我讲三点意见。第一,我们只起诉建行黑山分行。建行黑山分行是我们唯一的被告;第二,杨山处长说的这四点,与案件没有因果关系,但我们也要高度重视,要有应对措施;第三,与建行打官司的事,还是由伍钢副局长负责,杨山、董昕配合。至于监察室赵焱主任那里,重点就放在树大明等当事人身上,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整理,该补充的就补充,该完善的就完善。”

(祝各位读者中秋快乐!)

第八章 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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