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潜规则 第31节

虽说自己没有象马建设一样,成为方圆处长“圈子”里的人,方老处长在工作上生活上也没有特别关照过自己,但毕竟是他曾是自己的老领导,特别现在都过去几年了还记得自己曾经两地分居的事,龚仲还是有些感激,真心的感谢方老处长道。

“你是学财务的,怎么改行搞办公室了?”方老处长的老婆听到龚仲这样说,感觉很奇怪的,没有待方老处长说什么,就不禁在旁边插口问道。

方老处长见到自己的老婆在旁边插话打断自己,不禁有些不高兴嗔道:“你不知道就不要乱问,这是局党组的安排,已经好多年了。”

方老处长说完以后又问龚仲道:“树大明现在怎么样了?我好久没有看到他了。”

龚仲听到这里,立即敏感地意识到,方老处长今天要求与自己散步,是想从自己这里打听树大明他们搞出来的“黑山事件”的一些具体情况。

自从“黑山事件”发生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立即停止了树大明的职务,不久就把他调到江南正气管理局林家港办事处工作。

按赵一局长的想法,在案件最后了结以前,除了树大明不再适应担任机关后勤保障中心主任外,另外还有二个深层次的意图,一是眼不见为净,将树大明调离他的视线,免得看到他心烦;第二个意思是给树大明一个反省的机会,看他是否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否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对局党组有什么表示,是否会认罪服错。

可惜的是,树大明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自始至终都没有把握到赵一局长给他的最后机会。

他被停止职务调到林家港后,根本没有静下心来想想,自己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对局党组表明什么态度。树大明还是如前一样,除了千方百计推脱责任外,根本不承认自己犯了什么罪,也天真的以为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拿他没有办法。

当然,这些都是几年后案件了结后,大家才慢慢意会到的。

这些都是江南局的禁忌,更何况龚仲情况更加特殊。

开始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被通报在江南局干部职工面前,后来又有人私下议论说龚仲什么“知情不报”,要是他及时报告局党组,树大明他们就搞不成“黑山事件”了,江南局也就不会面临这样大的经济损失了。

龚仲也不好申辩什么,他相信事实终归是事实,事实的真相最后会大白于天下。至于这几年他被剥夺竞争上岗的资格,工作生活甚至人格上都受到影响。这只能是自己命苦,是命中注定有这一劫难。

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

“他还在林家港办事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对于这些敏感话题,龚仲当然不敢多说什么,只是简单地回答方老处长道。

“你被他害惨了。要不是他,你现在肯定不是这个样子,早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方老处长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说道。

“这都是一个人的命吧!只怪我命苦,遇上了这样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这一劫。”龚仲有些无奈地说道。

对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严格来说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

但为什么龚仲却又脱不了关系,被江南局党组责怪这么多年,以至于还取消了他这几年的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资格,至今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后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种各样的说法慢慢浮出水平时,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也不愿意根据事实真相还龚仲一个清白。

龚仲无辜地绞入这起案件中,就是因为他有二次“接触”了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树大明在实施这起事情前,将当时正气物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方丽红,还有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龚仲,叫到他的办公室说道:“现在物业公司账户上有几百元,放在那里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现在有一个机会,就是物业公司在黑山建设银行开一个账户,三个月不动用,除了正常银行利息外,还可多得三十万元利息。你们俩人的爱人都是银行的,你们去了解一下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龚仲就找到树大明主任的办公室,将昨天晚上去自己爱人商量的意见告诉他:“这样做肯定有风险。树主任,你想一想,资金存在我们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与对方有什么关系?对方凭什么多给我们三十万元利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一定要慎重考虑,我感觉做不得!”

由于龚仲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也不知道树大明所说的“机会”的具体情况,他只是以一个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树大明主任。

至于方丽红是怎么回答树大明主任的,龚仲就不知道了。

但后来案情暴露出来后,江南局干部职工包括龚仲才知道,在龚仲提醒并明确反对这个“机会”的一周内,树大明就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背着江南局所有人员,当然也包括龚仲在内,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五百万元资金从江南市转到了黑山市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这就是龚仲第一次“接触”“黑山事件”的全部经过。

龚仲以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在此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说,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说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说“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说,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说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说反说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的:“一、正气物业公司被骗了五百万元是事实;二、这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是事实;三、树大明搞之前问了龚仲能不能搞是事实,也就是说龚仲知道这事也是事实;四、龚仲没有报告局党组是事实;五、如果龚仲报告了局党组,树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严格的逻辑推理,龚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后来法院在公开审判树大明时,当法官质问树大明为什么不尊重龚仲的意见,树大明是这样回答法官的:“龚仲是说了其中存在风险,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龚仲没有说存在什么风险。我以为他说的是三十万元的利息有风险,担心对方不会按承诺支付。龚仲根本没有说那五百万元存在风险,如果他当时说清楚了,我可能就不会上当了。”

对于树大明这样的解释,当然不能减轻法律对他的追究,法院也不会如他所想将责任推脱到龚仲身上。

龚仲有一次郁闷时,与财务处马建设处长说起此事。

马建设处长是这样理解的:“你是赵一局长派去机关后勤保障中心,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树大明主任虽说剥夺了你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但你还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财务负责人。”

“而正气物业公司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所属经济实体,从职责上来说你还是有管理物业公司财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树大明多少告诉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点点,出了事后你当然跑不了,局党组当然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

龚仲第二次接触“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万元按约定到期后,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一起去黑山建设银行,将那资金从黑山市转回到江南市。

由于龚仲是第一次为此事去黑山建设银行,也是第一次与对方正式接触。但大家在介绍认识时,除了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外,其他人都没有说具体的工作单位与职务。龚仲也因此认为他们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经过一番交涉,并电话请示树大明主任同意,方建军总经理等人同意了对方滞后几天还款的请求。

在协调过程中,史江生副行长对龚仲等人保证道:“现在资金由银行统一控制,资金是安全的。”

后来在公开审判这起案子时,史江生副行长在法庭上也承认当时确实是这样保证的。

就是因为史江生副行长的身份及保证,加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龚仲就没有坚持去银行营业间查明具体情况,使案件到当年十月份才被龚仲揭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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