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享有一切最高立法机构应有的权力,诸如有权批准同外国签订一切条约、协议和合同;审议财政预算案;随时对国务卿、人民委员和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批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等。但是,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元老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议长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共同纲领》,元老院有权监督、审查和否决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
别看这套制度现在只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批准自己”,元老院和上议院合实际是一回事,却为未来向归化民分享权力做了制度上的准备,等到将来条件成熟之后,元老院就会退居幕后,以“监护人”的身份存在,只把握大方向,而不是直接插手具体政务。
仲裁庭保持独立地位,不隶属于中央政务院体系,中央政务院另设司法部与仲裁庭对接协调。仲裁庭作为元老院国家的最高法和最高检,直接向元老院主席负责,其主官亦由元老院主席任免。
原来执委会办公厅将一分为二,分设为元老院服务的元老院办公厅和为立法行政机构服务的政务院总务厅。
元老在新体制下,除了继续享有《共同纲领》的权力之外,还享有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的权力,明确元老天然拥有管理任何国家机构的权力,前提是元老院作为一个整体对他进行了授权。
第一修正案再次明确元老的人身财产以及各项权力“神圣不可侵犯”,除元老院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元老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都视为对元老院的不敬和侵犯。以“不敬罪”处置――最高即为死刑。
为充分保证元老的延嗣的需要,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领导的元老院纹章院,专门负责研究管理元老的血统延续、爵位传承;为元老设计纹章和家徽;登记元老的家庭状况;定期出版《元老年鉴》。同时将尽快审议和批准《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以确保元老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一修正案对元老院财产和元老规定院统治下的国家的财产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元老院将设立元老基金,以基金的所得用以支付元老股份的定期红利。元老基金的来源是战争战利品的20%,俗称“元老院的五分之一”;划拨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和即将建立的部分元老基金直属企业股份。
同时明确了元老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凡是有正式职务的元老,本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元老的家属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照章纳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入股归化民或者土著的企业,但是鼓励和资助元老家属个人或者合股从事商业活动。
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指挥的元老护卫总局,负责保卫元老及家属的人身安全。
……
萧子山注意到大家对后面的元老权力保障这块听得都很仔细,有人还不断的在文件上勾画,大概是要标注出重点来。他注意到原来的处长主任们都有些跃跃欲试。这次的大调整不用说会给很多人带来更大的机会。而执委和部长们的表情则是各有千秋。类似吴南海这样已经根深蒂固,公私好评一片的,自然是稳坐钓鱼台;有的风评一般或者可替代的人才太多的,就不免流露出惴惴的表情。有那么几个,则波澜不惊,完全看不出他们的脸上有什么表情。而在大图书馆工作的几位元老,更是表情丰富各有千秋。
于鄂水表情轻松自在――萧子山知道大图书馆已经定义为“元老院直辖单位”。不会被并入中央政务院。元老院是不肯放弃这个巨大的技术优势的。(未完待续。)
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第五节
由于很多具体部门还没有规定具体的上级管辖部门,一大批部门一把手们面露焦虑之色。特别是契卡这样的部门:原本它即是审计部门,又担负“反腐”职务,算是半个强力部门,裔凡还盘算着组织“契卡”执法队伍,扩大执法权。如果按照新得分类直接归给财政省,那就彻底沦为审计局了。裔凡的契卡梦就算是嗝屁了。而且有风声说大部制成立之后,税务、审计、海关等各部门将会成立“财税警察”,直接隶属于财政省。这么一来,他们的各自建立特务机构甚至武装力量的美梦就算是彻底破灭了。
而且大部制改革的特点就是减少层级。原先很多部委办必然会在新体制下降级。实话说元老倒不在意级别待遇问题,但是这么一来处长会很多,部长将会很少,听起来就没那么威风了……
接着,是公布大部制下的管辖范围。
财政省基本上延续过去财政总监部属下的全部单位包括财政委员会、特别审计委员会、中央储备银行、税务总局、海关总局、专卖局。原德隆银行改为商业性银行。
外务省并入原殖民贸易部的大部分机构,取消驻外站编制,下辖:外事部、殖民事务部,原殖民贸易部属下外贸公司划出。
法务省,行使司法部权力,同时并入原仲裁庭属下的法院、检察院系统。
武装力量省,入原军务总管庭下属各部门,原特侦队司令部改为伏波军侦察总局。兼顾军事情报搜集分析和特种作战力量训练和作战。具体下辖:总参谋部、陆军部、海军部、伏波军侦察总局。
国土交通省。解散了原有的各部门,新设邮电总局、交通总局和资源部。并入远程勘探队。
农林水产省。由原来的农业委员会直接改制而来。
经济产业省,下辖商业部、机械工业部、能源部、冶金部、轻工业部。
文化科学省。下辖教育部、科技部、文宣部。
民生劳动省,以原民政委员会为主体,并入卫生委员会。
人民保安省,下辖警察总局、国民军司令部、政治保卫局。
企划院机构设置和职能不变。增加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功能,相当于旧时空的国资委。
总务厅,负责中央政务院日常工作,兼管对外情报局。
为了顺应接下来的大陆和南方攻略等一系列行动,统筹相关的军事和民政事务,另设统一事务人民委员。担当具体工作。
这样,即由国务卿与十二名人民委员,外加一名无投票权的总务厅长组成元老院内阁会议。
仲裁庭划归元老院直辖,下辖最高法和最高检,这两个机构目前只是理论上存在,实际运作时还是由仲裁庭代表来负责。原仲裁庭调查执行局保留。
大图书馆继续由元老院直辖。
新设元老院办公厅,负责元老生活事务。另外下辖负责元老干部任免手续的组织处;管理元老宗嗣继承的纹章院、负责元老安全保卫的元老护卫总局和负责管理元老院财产的元老院基金会。
现有的元老院建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列入“国策公司”名录,全部移交给企划院管辖。
第一修正案明确:“财政预算权”、“元老干部人事权”和“元老地位判定权”三项主要权力由元老院掌握。事关此三项的政策和决议必须由元老院全体审议通过。
新体制下,明确了元老院的最高权力并且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免除了元老院对行政事物的具体管理,也就是说。元老院除了决定大政方针和财政人事权力之外,不再具体干涉行政事务。
这样的体制虽然说不能完全令宅党的中坚们满意,但是亦算可以接受。特别是明确了财政预算权和人事权在元老院之后。对行政机构算是一个很大的约束。至于再怎么改才能更符合“元老的权力”,能有效的“防独裁”。大家也没统一的想法。真要采取大**那样的“一票否决制”自然是不现实的。至于庇护人制度,谁也不敢说自己的能力就特别强。能够比别人扶持得出更强的附庸。特别是一部分酱油元老觉得真要实行了庇护人制度,自己占有的资源在扶持私人势力上完全不可能和当权者相提并论,除了让现有的当权者进一步扩大势力之外又有什么好处呢?
马甲的发言结束之后,主持人钱水廷宣布由姬信宣读《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尽管元老在法理上不受元老院制定的各项法律的约束,但是几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内部问题,使得元老院认为有必要建立纪律制度对元老个人来进行规范。明确元老不能逾越得“红线”。此纪律共十三条,为元老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
纪律除了重申严禁背叛组织、谋害元老、泄漏元老院机密和破坏大业这几项在第二次全体大会上规定的条款之外,明确规定元老在无授权非职务行为状态下不得侵害归化民和土著的人身和财产;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关系必须遵守《与归化民及土著关系法案》。
接着是关于预防元老职务**的,姬信首先回顾了目前在元老中间存在的**现象,指出现阶段元老的职务**呈现的特点是小额度,非现金,多以人情往来的面貌出现。**的高发区目前主要集中在航运、商业贸易、建筑业,主要表现形式为接受归化民和土著馈赠吃请;不经手续随意发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程序销售和采购商品;不经用人手续为归化民安排和调动工作……
“……凡是过去犯有这样或者那样错误的同志,元老院既往不咎,但是对第三次全会之后还不收手。继续重复这样错误的同志,将执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这是要双规的节奏……”梅晚忍不住说道。他就坐在距离萧子山很近的地方。身为建筑总公司的负责人,当然知道自家公司是“重灾区”。“这是多干多错,不干不错。”
“梅总,话可不能这么说,”没等萧子山开口,冰风说,“我看的确得整治整治了。现在也闹得太不像话了:一个女孩子跟元老搞上了,七大姑八大姨都跟着鸡犬升天。归化民和土著都在动这个脑筋,一个个的正经事不专心,光想着怎么钻营:有女儿的想送女儿。年轻没女儿的指望元老瞧上自己的老婆大姨子小姨子……”
下面的话萧子山没听清,不过光这几句也够让他暗暗皱眉了。难怪在起草议案的时候姬信等人力排众议,非要将纪律条例的事情提请大会审议。原来还有这档子事!说起来元老多搞几个女人不算什么:子嗣多多益善。大不了办公厅来抚养。由此败坏了风气就不好了。
虽说在本时空,靠女人钻营上位不是什么稀罕事,社会风气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元老院本身有改造社会风气,建立“新道德”体系的理想。元老作为上位者,在这个方面必须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姬信的发言引起了很大的争论,首先是纪律条例这个东西让许多人觉得不爽,似乎剥夺了元老们为所欲为的权力。不过多数人认为这个纪律条例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一个元老毫无约束的话,他的为所欲为也会侵犯到其他元老的权益。正如许多元老曾经就元老不负刑事责任产生过忧虑:互相敌视的元老之间不能互相伤害,但是大可以通过侵害对方元老身边的亲近归化民――诸如直接一枪毙了元老的生活秘书之类的――来恶心对手。
现在纪律条例里明确做了说明。元老一旦被元老院荣誉法庭定罪,只免除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同时在元老院内部执行纪律处分。有了处分记录之后,将会在出任公职和行使元老权力上受到限制。这样大幅度提高了元老“乱来”的成本。
姬信发言的第三部分是早就有元老提出过的《与土著关系法》草案。现在正式更名为《与归化民和土著关系法》。这个法案将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各种民事关系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当然这一法律文件只行使在元老院内部,对外不予公布。
《关系法》首先定义了元老、归化民和土著。
元老。仅限于出生在旧时空的穿越者,目前仍旧存活者不论有无政治权力的,一律收入元老年鉴,总计522人。
归化民,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的本时空百姓,经登记入籍手续的,不论种族、民族、国籍、性别。均为归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