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签到:第一个案子震惊全球 第137节

第119章 事前故意

陈俊愣住了,他没想到一向听话的儿子居然第一次违抗了他的命令。

是因为什么苏律师。

苏律师是谁?怎么自己没有听说过?

还直播讲课。

有资格讲课的,无一不是高校教授或者法律界大佬。

可是这些大佬自己都认识。

至于苏律师,自己连听都没听过。

难道是外省来的?

陈俊强压着怒气问道:“这位苏律师是的法律大佬啊?我怎么不认识!”

“就是大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叫苏明,今年才来的。您到外地出差去了,不认识他!”

陈俊觉得自己的大脑都要宕机了。

你跟我开玩笑呢,一个新律师有什么资格直播讲课?

关键是自己的儿子还屁颠颠的跑去了大龙律师事务所。

“你立刻给我回来。”

陈俊的脸色沉了下来。

“不,我不通过律师考试绝不回来。”

陈峰坚定的说道,随后挂断了电话。

逆子逆子啊。

陈俊气得话都说不出来。

……

很快时间就到了下午,苏明准备开始第一次直播讲课。

由于这次的对象都是大龙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们,大家对苏明的法律水平推崇备至,因此律师们的热情空前高涨。

陈峰更是一脸的期待,手里面拿着笔和笔记本做好了认真听课的准备。

苏明出现在了直播间里,他并没有嗦,而是直接进入主题。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

“这个我知道,简单,故意杀人未遂!”

一名实习律师抢先回答道。

并且还一脸得意。

其他人无不翻了翻白眼,这种最初级的问题就是问一个小学生他都可能知道。

可是疑惑也随之而来。

苏律师怎么会讲这么简单的东西?

果然,苏明又接着说道。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种行为。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什么?理论上有哪些不同观点?”

苏明直接抛出了问题。

这就是律师考试的真题类型。

有现阶段而言,法律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由许多不同的流派组成。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案件判罚出来的争议会比较大。

因此,现在的律师考试一般都会直接问有几种观点并分别阐述。

正在听课的实习律师们都懵逼了。

这道题也太难了吧。

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名字。

有名字就算了,还有几种不同观点。

我要能回答出一种都算牛逼了。

“前面以杀人的故意造成人休克,那肯定是故意杀人未遂。”

“后面毁尸灭迹,当然就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却又把人给弄死了。这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陈峰老老实实的分析道。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前面就是对乙实施打击,而后面则是毁尸灭迹。两个行为触发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发。”

陈峰对自己的答案充满了信心。

这些天他可是每天都在看书名的直播,法律水平飞速提升,要是在以前他根本就答都答不出来。

所有观看苏明直播的律师们也就只有他,有答案能够作答。

看到陈峰的分析,大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都纷纷点头。

似乎确实是这样。

“甲带着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击打,最后乙也确实死了。”

“这样的案子你们把他定义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对被害人公平吗?社会能够接受吗?”

苏明直接问道。

所有的律师都愣住了,陈峰更是陷入了沉思。

“法律不是逻辑的产物,而是经验的产物!”

“生搬硬套法条,就会得到这样的结果!”

“陈峰,你的观点算是所有观点中的一种,你的这种观点虽然尊重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但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点!”

“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

陈峰若有所思的点了点头。

“那苏律师,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怎样分析呢?”

陈峰问道。

“这个案子其实上是法律界一道经典的题目!”

“刑法上对这种案子的名字叫做事前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1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2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2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普遍而言,对于这种案子有4种观点,你的观点便是第1种也是较为朴素的观点!”

陈峰有些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

自以为正确的观点却是比较朴素的观点。

看来法律路上还有很多要学习。

“下面我将讲第2种观点。”

“第2种观点,就是将甲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即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击打以及毁尸灭迹!”

“这种观点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但是这种观点得到的结论虽然合理,但是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因为行为人明明在毁尸灭迹的时候,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所有的律师们听得不断点头。

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实在是太过高深。

偏偏苏明讲的浅显易懂,每个人都能够明白。

这让所有的律师,不自觉的都沉醉其中。

“第3种观点!”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观点,既讨好观点一,又讨好观点二。”

“这种观点认为类似的案件要分为两种情形。”

“如果甲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故意的态度,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客观的行为完全相同,但只是因为行为人是否相信死亡结果发生,就将这种案子分为两个行为来讨论,缺乏理由”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判罚的话,我相信所有人都会说他们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那样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样的判罚明显就比故意杀人罪要轻得多!”

苏明继续解释道。

“苏律师,那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怎样分析呢?”

陈峰忍不住问道。

第120章 考试之前

陈俊的问题也问出了在场所有律师的心声。

“这就要说说第4种观点了。”

“甲造成乙休克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

“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甲的第1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即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因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苏明解释道。

整个直播间里鸦雀无声,每一位律师都在仔细回味着苏明刚才的讲解。

太强了!

每位律师的心里面只有这一个想法。

苏明对于这道题的论述简直无懈可击。

这就是得满分需要具备的素质吗?

难怪每年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都这么低。

一道题就要回答4种观点,如果只回答了一种,就算给25%的分,那也没有多少。

何况如果只回答一种观点,大概率会回答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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